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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查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憑,是原告逾 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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