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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 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 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