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3,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
,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
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
繕本俾供本院送達
對造,或逕將繕
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