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洋廣
代 理 人 王友正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
一、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
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
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
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
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
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二、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房租部分:
1、依聲請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房屋
租賃契約書,聲請人
戶籍地址與租賃地址不同,請釋明有何租屋必要,並
提出戶籍地房屋之產權所有
暨居住情況
等情。
2、聲請人所工作之禾田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地位於新北市
中和區,請說明:何以花費近每月薪資三分之一之租
金,另租住於與工作地不同之房屋。
(二)其他生活雜支部分:
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就所提
列「雜支」每月3,000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及
詳細支出項目明細。
(三)手機費部分:
1、請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通訊費之
必要性及原因、使用月租費之方案及理由?目前使用
之手機型號為何?並提出每月行動電話費需支出高達9
30元之證明文件。
2、如經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是否願調降每月行動電話
費費用?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交通費部分:
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並釋明自
住所至工作地點之距離及本
項支出之必要性。
(五)
扶養費部份:
1、請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為8,000元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
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請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
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
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
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
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
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4、另請陳報聲請人之父有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
之兄弟姊妹)及負擔扶養費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並說
明聲請人父母實際
住所地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
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及其父母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
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供核。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
權等)、無償(例如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
九、 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宜蘭縣○○鄉○○段○○○○號及383地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及陳報目前土地使用情形及一併查報該土地標的價值(
例如鑑價報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十、 應陳明以聲請人或父母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
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
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
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整理成冊供核。
十一、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
債權
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另一併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
十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四、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