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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洋廣 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 一、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 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 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 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 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 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二、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房租部分: 1、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 戶籍地址與租賃地址不同,請釋明有何租屋必要,並 提出戶籍地房屋之產權所有暨居住情況等情。 2、聲請人所工作之禾田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地位於新北市 中和區,請說明:何以花費近每月薪資三分之一之租 金,另租住於與工作地不同之房屋。 (二)其他生活雜支部分: 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就所提 列「雜支」每月3,000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及 詳細支出項目明細。 (三)手機費部分: 1、請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通訊費之 必要性及原因、使用月租費之方案及理由?目前使用 之手機型號為何?並提出每月行動電話費需支出高達9 30元之證明文件。 2、如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是否願調降每月行動電話 費費用?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交通費部分: 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並釋明自住所至工作地點之距離及本 項支出之必要性。 (五)扶養費部份: 1、請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為8,000元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 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請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 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 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 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 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4、另請陳報聲請人之父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 之兄弟姊妹)及負擔扶養費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並說 明聲請人父母實際住所地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 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及其父母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 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供核。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 九、 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宜蘭縣○○鄉○○段○○○○號及383地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及陳報目前土地使用情形及一併查報該土地標的價值( 例如鑑價報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十、 應陳明以聲請人或父母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 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 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 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整理成冊供核。 十一、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 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另一併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十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四、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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