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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       處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相 對 人 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 相 對 人 陳琦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 「以及附圖二所示之紅線區域範圍內土地」等文字,應更正為「 以及附圖二所示之紅線粗體虛線區域範圍內土地」;另原判決正 本附件之附圖二,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之附圖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 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在案。判決主 文第一項所載「…以及附圖二所示之紅線區域範圍內土地… 遷讓返還予原告」等語,再細究判決正本附圖二所示之內容 ,僅有以「黑色粗體虛線」標示之區域範圍內之土地,並無 以「紅線」標示之部分,請求更正云云。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 文第一項關於「以及附圖二所示之紅線區域範圍內土地」等 文字之記載,應係「以及附圖二所示之紅線『粗體虛線』區 域範圍內土地」之明顯誤寫,此由主文第一項記載「…區域 範圍內土地(即宜蘭縣○○市○村段○○○○ ○○○○○ ○○○○ ○ ○號全部土地、同段41之1 地號如附圖二編號41-1⑴、面 積267.02平方公尺土地,共計面積10703.16平方公尺)」等 語對照附圖二內容即明,爰將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部分予以更正如主文前段所載。另本院10 5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原本所附之附圖二為宜蘭縣宜蘭地 政事務所民國106 年7 月7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正本,判決正 本所附之附圖二則為影本,致判決正本附件之附圖二無「紅 線粗體虛線」標示部分,爰將原判決正本附件之附圖二,更 正為本裁定附件之附圖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附圖二: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6年7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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