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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桂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簡秀蘭       林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4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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