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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簡怡君 被   告 群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乾 被   告 黃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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