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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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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原   告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藝德勳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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