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傑
被 告 展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澄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
同)1,780,000元核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