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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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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合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昌 被   告 温一強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   大貨車行車執照及車牌部分,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   兩造契約存續期間,原告可獲得之靠行服務費,核定為本件   原告因交付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原   告自應陳明兩造間簽訂之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信託服   務(靠行)契約書之期間為幾年?又被告每月應給付之靠行   費用為何?並請原告查報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起訴既有上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並依前揭說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補繳裁   判費,或補正有不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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