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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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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邱珮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鉅建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65,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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