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益全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勺紋
被 告 馬特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6,4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9元,扣除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尚須補繳4萬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