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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益全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勺紋 被   告 馬特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6,4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9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尚須補繳4萬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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