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百德門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正信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