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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百德門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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