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洪國誌
被 告 山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全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