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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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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洪國誌 被   告 山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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