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宇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民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蔡琳
被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
㈠、緣
兩造於106年8月28日簽訂「森林王子探險記」及「北極冒
險之旅」VR之「數位內容設計」委任軟體開發契約書(即原
證1、2,下稱
系爭契約),原告已於106年9月12日依系爭契
約各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共計140萬定金。依約被
告應於給付定金後105日(日曆天)交付系爭契約附件一所
列之正式版標的(下稱系爭標的),即被告應於106年12月
25日交付系爭VR標的。
詎料被告在履約過程中,一再以需要
現金周轉為由,要求原告給付第二期款,但因被告尚未達成
給付第二期款之要件,因此原告遂於106年12月11日預支款
項27萬給被告周轉,待原告給付第二期款時
予以扣除。詎被
告遲遲未能於給付期限完成給付第二期款之要件,原告僅得
於106年12月29日發函,請被告依約啟動遲延協商機制。但
被告不但不盡力達到驗收標準,還一再欲片面更改。原告
乃
於107年1月17日以原證4函,對被告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定金及預付款,並保留
損害賠償請
求權。
爰依系爭契約及
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已付款合計167萬元及懲罰性
違約金。而為聲明:1.被告
應返還原告167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時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7,000
元之
懲罰性違約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時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第1次跨行VR產業,特別向被告強調並言明,需要哪樣
的硬體才能真正符合契約的
要旨,故硬體的選購是原告依被
告的指示,被告有協力選購硬體的義務,此即系爭契約第1
條第㈢項「乙方(即被告)並有協助甲方(即原告)尋求乙
方『數位內容設計』相容的『硬體』之義務」之約定。被告
所辯因硬體設備遲延,顯不足採。又因原告對於VR及程式設
計產業完全外行,故簽約時特別約定驗收標準需以系爭契約
附件八的驗收確認單以為唯一依據,並特別約明原告的專案
控管人員為林錦昌。原證7即LINE通訊截圖為張清龍與被告
方及劇本轉寫方連繫通訊
記錄,
期間張清龍及劇本撰寫方多
次向被告反應需要改善項目,但截至106年12月16日都還出
現張清龍及堂奧公司的人對於製成的設計內容有要求改善的
意見,可見被告稱106年12月5日已經驗收,顯
非事實。
㈢、另由兩造106年11月9日的會議紀錄可知,被告在當時系爭VR
標的僅達到50%的程度,被告根本連第一階段都沒有驗收過
,期間證人張清龍及劇本撰寫方即堂奧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堂奧公司)多次向被告反應需要改善項目,截至
106年12月16日都還出現張清龍及堂奧公司的人對於製成的
設計內容有要求改善的意見的連繫通訊記錄,可見被告稱
106年12月5已經驗收,顯非事實。原告的驗收標準除了數量
及動作有要求外,對於「擬真度」也有要求,且此要求也是
依據被告最初在製作DEMO板時提供的影片的擬真度對給原告
確認,原告才願意委任被告進行軟體的的設計開發,此從原
證13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所簽訂測試版VR虛擬動物園契約附
件3「專案確認單」1.0.確認事項載有「獵豹的手的靈活度
不足」、「獵豹的眼部貼圖破圖」,可以知道,「靈活度」
、「擬真度」也是原告要求的重要之點。且由證人林錦昌之
證述多次強調系爭VR標的擬真度之重要,否則原告委任一般
動漫設計,何需要再委任被告進行3D設計、擬真度高(其中
包括毛髮光澤度陰影等)的設計且與VR產品接軌,讓原告的
產品(擬真的軟體設計加上硬體)使用者可以有身歷其境與
動物互動之感,被告一再執詞「擬真度」非於第一階段所應
考量之點,顯屬謬誤。
二、被告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答辯意旨:
㈠、依系爭契約第4條(四)約定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訂金後105日
(日曆天)交付系爭VR標的,被告係於106年9月12日收到系
爭契約訂金共計140萬元。依系爭契約第1條規定原告委託之
內容係「數位內容設計」、「硬體裝設」之契約。故就設計
所需之劇情腳本,自係委託方即原告需提供,被告方得以依
據所提供之劇情腳本進行製作。然因原告從未有數位內容經
驗,又其委託提出腳本之堂奧公司主要專門亦是房地產廣告
企劃,故堂奧公司於106年9月21日首次提出之劇情腳本,經
評估存在諸多問題,被告完全無法依此劇本進行數位內容之
設計。故只得再溝通進行調整修改,過程中被告提供諸多協
助,直至106年10月中方將劇情腳本敲定。此時距離原告交
付訂金(起算105日完成交付期限)即被告本可開始著手製
作時間,已拖延約1個月。被告受委任內容僅係進行「硬體
」裝設,故就硬體備置方面,自係原告需先備妥,被告方能
進行裝設。然原告就北極冒險VR所需之體感椅,於106年10
月13日即由被告公司專案窗口林宏宇陪同前往購置。且就此
體感椅(蛋椅),直至106年11月17日方送達被告公司,被
告方能進行後續測試串連之工作。有關於森林王子VR「雨林
」部分之電影橋段,需要一「體感手套」進行操作及動作回
饋於虛擬實境頭盔之畫面上。然106年10月初,被告提供第
一版手套無法使用,直至106年11月3日,原告方提供確定版
手套。雖原告遲至106年11月3日方提出手套硬體,被告亦已
盡力配合連夜趕工,串起手套硬體並測試完成,故在同年月
6日即向原告提出驗收需求。依照系爭契約,硬體是由原告
負責,被告僅有協力義務,且被告亦可依照原告提供之硬體
,做軟體方面相應之調整,故並非無被告之指示,原告即無
法購買;從而原告硬體提供遲延,致被告無法為相應程式撰
寫,亦屬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之遲延事由。
㈡、原告於106年11月9日之驗收會議上,又提出契約外之需求,
要求被告製作影片協助原告行銷開發,原告公司負責人更於
此會議召開前透過窗口張清龍再度表示「完全不驗收,等到
100%完成才驗收」,因原告公司負責人沒有看到完整成品,
故不能發放第一、二階段之款項。被告表示,第一、二階段
依約在數量、品質上均已完成,在此階段本來就不會有完整
成品,正式成品是在第三階段整合後才會見到。然原告窗口
仍以「老闆不放心」作為無法驗收之理由。原告藉故不驗收
,拖欠契約款項,導致被告不斷墊款,故當時原告表示僅能
先發放27萬元款項,被告也僅能先接受,絕非原告所謂之週
轉金,而係本即應給付被告之契約款項,且係不足額給付。
被告自106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間數次欲與原告說明
驗收標準,原告公司並無積極討論或驗收之意願,被告就系
爭契約之履行情況,早已完成第一、二階段應具備之項目及
品質,原告卻仍無法認同遲不驗收(原告似以整合後之完工
標準,看待各階段之應備之完成度)。
㈢、被告從未片面更改驗收標準,且依照兩造系爭契約,「北極
冒險之旅」契約實已完成第一次與第二次驗收;「森林王子
探險記」契約亦已完成第一次驗收,依照系爭契約本僅以「
數量」及「動作」作為驗收標準,被告於11月初即已完成驗
收之進度,故多次要求原告驗收確認,然原告不斷藉故拖延
,直至106年12月5日原告公司方由專案負責窗口張清龍及林
錦昌總監代表出席至被告公司,由
被告人員將成果展示予之
確認,當時
渠等即表示「已作到這種程度,還不算完成也太
說不過去了」,原告代表亦給予很正面之評價及肯定,被告
認為已完成該階段之驗收,原告應即給付合約款項,
本件係
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造成契約執行上之拖延,甚至於被
告數次提出驗收需求後,原告仍拖延驗收(自被告106年11
月初提出驗收需求後,直至12月5日方得以驗收),已完成
之驗收之部分,亦拖延款項支付,造成被告嚴重損失。故系
爭契約顯非由被告負擔遲延責任,依法反係應由原告負擔遲
延責任及對被告之賠償。
㈣、又原告雖稱驗收以是否合於契約附件8之「驗收確認單」為
標準;然
觀諸契約附件8之驗收確認單,並無任何可供檢視
之客觀驗收標準,僅是一紙完全取決於原告是否簽字之空白
單據。故在原告背於誠信,就被告提出已達階段驗收標準之
契約標的,推諉拒不簽字,而遽稱未完成驗收,此對被告顯
失公允。由於系爭契約係委任製作數位內容之契約,故被告
交付系爭契約標的之方式,係將檔案上傳雲端,並由被告公
司之整合及聯繫窗口林宏宇,於兩造溝通系爭契約之Line群
組中通知原告下載。而以影片完成之提供,亦足資證明,系
爭契約之第1、2階段之模型均已完成,否則無法整合為影片
。然原告忽視系爭契約於前1、2階段應有之驗收標準,而僅
執著於成品方能完整檢視之擬真度、靈活度,卻又連最終擬
真度標準此一基本問題,原告窗口即證人張清龍陳述亦前後
矛盾,且
足徵原告對於契約之執行端視原告負責人是否滿意
「最終成品」的「靈活度、擬真度」,以致造成本件階段驗
收困難。證人黃盈毅及林宏宇、李天智均已詳細證述說明完
整擬真、靈敏度係在後階段方完成,而此亦為VR專業工程師
所知,更是一般VR分階段履約之常態狀況,系爭契約亦無不
同,實不容原告之曲解而拖延甚至連1、2階段均無法完成驗
收。故驗收完成
與否之最後決定權,實係在原告公司負責人
,本件無法完成驗收係諸多可歸責原告之事項,其主張被告
有債務不履行情形,為本件請求,並無理由。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就「森林王子」、「北極冒險」二案之VR「數位內容設
計」及「硬體裝設」即系爭標的,與被告簽立原證1及原證2
即系爭契約,委任被告進行。
㈡、系爭契約簽訂前,兩造曾另簽訂原告之虛擬動物園案,因被
告成品符合原告要求,因此進而簽訂系爭契約。
㈢、本院卷第125頁驗收紀錄表為106年11月9日包括兩造及編寫
劇本的堂奧公司就系爭契約工作當時完成階段的討論,並非
實際驗收。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主張有
可歸責於被告之
給付遲延情
形?㈡、原告以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情形,依民法債
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
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是否有理由?如有理由,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金額為若干?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主張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情形,並不可採:
1、查系爭契約第4條合約期間及期程㈣約定:「1.雙方簽約時
,甲方給付70萬元,作為訂金。2.乙方提供足供甲方確認第
一次驗收(詳如附件一),經甲方確認後給付第二期款90萬
元。3.乙方提供足供甲方確認第二次驗收(詳如附件一)並
經甲方書面確認無誤,出具確認單後,給付尾款70萬元。4.
乙方提供足供甲方確認第三次驗收(詳如附件一)及總驗收
、實景場佈,並經甲方書面確認無誤,出具確認單後,給付
尾款70萬元。5.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交付完成之標的原始碼
,乙方不得拒絕。6,乙方承諾於甲方給付訂金後15日(日曆
天)交付企劃案,另乙方承諾於甲方給付訂金後105日(日
曆天)交付
本約附件一所列之正式版標的。乙方未能於本條
款所約定之期限內完成,每遲延一日,以合約總價之百分1
為違約金,按日計價,作為遲延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
金計算以合約總價之百分之40為上限,雙方均得主張解除契
約,
惟依據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雙方
仍能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此情形之解除契約,雙
方均豁免後續給付義務,甲方不用再給付未付期款,乙方不
用再給付後續之成品,惟已完成之半成品的原始碼仍有給付
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第6頁)。兩造均不爭執業於106
年9月12日交付系爭契約訂金,故依系爭契約約定應於106年
12月25日完成驗收。
2、原告主張被告第一階段即第一次驗收未通過,且被告未能依
給付期限交付系爭標的,故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等語
,被告則
抗辯第一次驗收範圍各項目皆已交付,甚至達第二
次驗收部分,並提出電子檔案傳送證明及Line訊息截圖即被
證二為證(本院卷第188至194頁)。查:
⑴、就被告抗辯原告委託製作劇情腳本之堂奧公司於106年9月21
日方首次提出,經就諸多問題進行溝通調整修改,直至106
年10月中才將劇情腳本敲定,距驗收期限起算日即原告交付
訂金之106年9月12日,
已歷1個月之情,原告不否認。則以
系爭標的為製作動畫
而非單一靜態畫面,劇情腳本為必要(
此以原告強調應有擬真度要求,以如原告所提動物毛皮光澤
等之例言之,在不同背景環境如室內、室外,海中、海面,
晴天、陰天
等情形下,均有不同,須先確定劇情腳本,方得
據以製作因應的靜態畫面,進而為細部調整,依要求的靈活
及細緻度製成對應數量的靜態畫面,以形成動畫)。而於本
件劇情之提供乃原告委由訴外人堂奧公司為之,此部分花費
之時間應非得計入被告工作日內。
⑵、依系爭契約被告受委任內容包括進行硬體裝設,就硬體購買
備置方面,被告亦不否認有協力義務,故被告亦確就北極冒
險案所需之「體感椅」,於106年10月13日由專案窗口林宏
宇陪同原告人員即證人張清龍前往購置,此項體感椅直至
106年11月17日方送達被告公司,原告不否認;又森林王子
案「雨林」部分之電影橋段,需要硬體「體感手套」進行操
作及動作回饋於虛擬實境頭盔之畫面上,因被告原於同年提
供的第一版手套無法使用,直至106年11月3日原告方提供確
定版可用之手套予被告,此原告亦未否認。則以被告須有
適
當硬體方可用以設置及測試所設計軟體程式而言,此部分約
一個月期間,亦應不計入被告工作日計算,或酌給工作日,
始符契約精神。
⑶、兩造雖曾於106年11月9日與編寫劇情腳本的堂奧公司就系爭
契約工作完成程度進行討論,並將意見記載於本院卷第125
頁驗收紀錄表,然當時並非實際驗收,為兩造是認。其上原
告方、堂奧公司均記載多項應就擬真度改進的意見,然此距
依契約計算之完成交付系爭標的期限即同年12月25日尚有45
天,被告此後尚有充裕可改善的時間。其後兩造於12月5日
之驗收,證人即被告方之系爭標的企劃、整合及聯繫窗口林
宏宇到庭證稱:「(問:是否記得106年12月5日有跟原告公
司在台北進行驗收?)有。當日有張清龍及林總監,不記得
全名,我方有我、李天智跟老闆。」、「(問:當日進行情
形為何?原告公司人員有何表示?)當天林總監有說能理解
我們提出的驗收標準,但是還要回去和老闆溝通指示。」、
「(問:當天他們對於你們展現的成果有何具體表示?)他
們只表示能理解這樣的驗收標準。」、「(問:依照契約並
沒有提到驗收合格與否要經老闆指示,為何都要問老闆?)
這是原告方面的窗口張清龍告訴我的。」、「(問:你記憶
中這兩個專案驗收程度為何?)北海的部分前二次驗收完成
、森林部分是第一階段。」、「(問:一般VR專案執行過程
中,驗收前的各階段是否可以看出各個完整的圖檔擬真度、
靈活度?)這個要到第三階段才行,第一階段是要做模型、
第二階段是骨架動作調整。」、「(問:就你認知,這兩個
專案研發進度是否順利?如不順利,原因為何?)不順利,
是因為無法拿捏對方的驗收標準,關於驗收標準,我方有提
出可以驗收的條件討論,但沒有得到對方正式的肯定回應。
」、「(問:就契約附件一、八,就你了解,要達到何程度
才能驗收?)第一階段就是模型做完,第二階段是骨架製作
,第三階段是整合。」、「(問:請問三階段規定在契約何
處?)合約雖然這樣寫,但在驗收階段時都有做到。剛才陳
述的是一般作業程序製作VR的階段。契約約定驗收是根據附
表一。此份契約在驗收並未寫到具體驗收標準,所以後來我
有和原告公司討論,但沒有共識,只有林總監表示可以了解
這樣的驗收標準,再回去和老闆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
119至122頁)」。證人即被告公司軟體工程師及系爭契約控
管人員李天智亦證以:「(問:從契約原證一、二契約附件
一、八,是否可以看出達到品質的標準?)只有項目而已,
列出動物的模型及動畫,是列出我們實作出來的項目,看不
出品質標準,只看得出數量。」、「(問:關於此二專案執
行過程中,原告公司有無硬體提供及相關配合的遲延?)手
套及蛋椅比較晚才拿到,手套第一次拿到時是無法使用,因
為有缺少一些需要額外攝影機去捕捉動作,故不能使用,第
二次拿到的手套才能使用。」、「(問:是否記得106年12
月5日有跟原告公司人員在內湖辦公室進行驗收?)有,當
天【原告人員】有提到那次的展示比先前進步很多,回覆算
是正面的。」、「(問:就你認知,這兩個專案的驗收完成
程度為何?)我認為北海的完成度有接近三分之二、森林只
有三分之一左右。」、「(問:在一般VR專案執行過程,最
終驗收前的各階段是否可以完整各個圖檔的靈活度及擬真度
?)第二階段要有動物的基本動作及模型,第三階段會再包
含動畫劇情、玩家與動物的互動的程式功能。擬真度要到第
三階段才會比較完整。」、「(問:有無符合此二份契約內
容?從何部分看出來?)動物的模型部分都有符合,這些動
物的模型都已經做出來了。詳細的契約我沒有看,是公司林
宏宇告訴我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至第124頁)
」。是依上述被告方面人員證述,均以系爭契約附件1之約
定無法看出對擬真度品質要求程度為何,此經本院觀諸該附
件係表列種類、項目、項目說明、數量、單價及驗收次序編
號,並無任何就擬真度客觀標準之約定,認所證與事實相符
。雖原告以兩造前先簽訂「虛擬動物園案」契約,因被告成
品符合原告要求,因此進而簽訂系爭契約,應至少以該案之
標準為本件系爭標的之擬真度標準
云云;然該虛擬動物園案
亦同無客觀之擬真度標準可供依憑。則原告以被告完成之系
爭標的未達擬真度標準,僅得謂係以片面主觀意見決定,非
可遽予採憑。
⑷、況證人即原告公司顧問、系爭契約專案控管人員林錦昌亦證
以:「(問:依你的專業,此二專案一直無法驗收的主要原
因為何?)是因為宇網公司負責人覺得時程一直壓縮遲延,
會失去市場先機。」、「(問:其他部分涉及到你專業的部
分的第一階段審核,例如模型的擬真度部分,是否是由你來
決定?或建議?)由我建議,然後由宇網公司負責人決定。
」、「(問:林宏宇證稱你們能理解這樣的驗收標準?)..
.我有這樣的表示。...」,有向原告公司負責人反應,他說
會再決定是否再和被告合作下去等語(見本院卷第209至211
頁)。
足證系爭標的驗收結果,端視原告負責人的主觀意見
,非有客觀標準,導致於第一次驗收階段即產生爭議。又就
被告抗辯依一般VR設計製作程序,系爭標的擬真度、靈活度
須至第三次驗收階段,整合後才會顯現乙節,原告並未否認
,則原告於第一次驗收階段即以擬真度不足為由,拒絕進行
至後續階段,自
難認本件未完成驗收係可歸責於被告之原因
所致。
㈡、被告抗辯本件已於106年11月間為系爭標的之給付,並提出
被證2電子檔案傳送證明及Line訊息截圖為證(本院卷第188
至194頁),原告不否認。則被告既已於約定應給付期限即
106年12月25日前為系爭標的之給付,係因非可歸責於被告
之原因致不能完成驗收,則原告於107年12月29日以被告遲
延給付為由,以宇發字第106122901號函表示按契約相關遲
延協議辦理,
復於108年1月17日以宇發字第10701701號函解
除系爭契約,請求
回復原狀返還已給付訂金及保留損害賠償
,均非有理。況該107年12月25日期限,尚未計算如前所述
等待劇情腳本及協助取得必須硬體等應給予被告工作之時間
,則原告以被告於本件履約有可歸責之遲延情形,主張解除
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並給付系爭契約約定之違約金,並無
理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有遲延給付情事,依民法解除契約
及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並賠償違約金,均無
理由,不應准許。爰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
依職權宣告訴訟
費用之負擔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
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遂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製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