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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美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 壹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