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尚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詠隴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7年度
補字第154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7年7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原
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按,是本
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