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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簡慎甫       盧文傑       江明達 被   告 東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逸蘭 訴訟代理人 賴有田 被   告 戴家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