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簡慎甫
盧文傑
江明達
被 告 東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逸蘭
訴訟代理人 賴有田
被 告 戴家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