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邱珮姿
訴訟
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惠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禧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0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原告主張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
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109,
675元,所依據之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依據之
構成
要件事實為何?主張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何種損
害?兩者間之
因果關係?相關事證?
㈡、就原告與訴外人黃鵬騰等5人間之
系爭土地契約,原告何時
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權之依據為何?
㈢、就被告民事答辯㈡狀
抗辯因雨天、颱風等
不可抗力而得順延
完工期限,並提出逐日雨量資料及颱風資料表為憑(見本院
卷㈠第165、166頁;第173、174頁),原告不爭執得順延之
標準、日期及日數為何?是否提出其他事證?
㈣、就被告108年9月10日民事補充辯論意旨狀,有何意見?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0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就被告抗辯因雨天、不可抗力而得順延完工期限之
期間,系
爭房屋施工內容為何?無法施作之原因?相關事證?
五、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