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楊麗娟
兼 上一人
訴訟
代理人 林勇樂
被 告 黃永清
久大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啟立
訴訟代理人 溫明達
黃教瑜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
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為調查原告
扶養費之請求是否符合
民法第1117條之要件,請
原告於上述庭
期日一併陳報名下
不動產有無貸款?如有,請
提出借貸金額等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