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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競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輝 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競寶貨│兆豐銀│和興汽│107年5│419,580元 │DF0000000 │ │ │運有限│行羅東│車修理│月3日 │ │ │ │ │公司林│分行 │廠 │ │ │ │ │ │松輝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