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閻廷偉
被 告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林家城
被 告 燁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愛
訴訟代理人 張中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納裁判費25,69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6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在及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各1紙
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