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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閻廷偉 被   告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林家城 被   告 燁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愛 訴訟代理人 張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納裁判費25,69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6日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在及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