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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調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調字第16號 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對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正確 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書狀(須簽名)及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起訴,然應提出被告最新 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應補正正確記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書狀( 須簽名),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