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調字第16號
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對
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補正正確
記載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書狀(須簽名)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
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起訴,然應提出被告最新
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應補正正確記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書狀(
須簽名),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