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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代 理 人 羅菀慈 債 務 人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柒仟柒   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