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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債 權 人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芳 債 務 人 李梵梤       李學銘 一、㈠債務人李梵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    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梵梤、李學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玖萬参仟    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李學銘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   ,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