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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靜宜 人 債 務 人 朱月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    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    原利率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参萬壹仟参佰参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十    加付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