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靜宜
人
債 務 人 朱月貞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
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
原利率之二十加付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参萬壹仟参佰参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十
加付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