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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周奉立 債 務 人 乾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清鋒 人 債 務 人 許淑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