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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債 務 人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益 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商工登記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公司址在本院轄區,依 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 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