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彥廷
聲請人聲請裁定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之品味坊餐飲有限公司簽發,受款人為
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
蘭
分公司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5,480元,
發票日期108年11
月25日支票乙紙,聲請公示催告。
惟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
人,經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經
合法通知
,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故不足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
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
屬無從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