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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 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榮江股份有限公司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宜│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108年11月20日 │497,300元 │CA0000000 │ │ │1 │月分公司吳聲怡 │蘭分行 │司 │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本裁定之記載 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