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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柏威 相 對 人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關 係 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關 係 人 林樹波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林樹波、林志明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債 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並經登記在案。料,立德旅館公司自107年6月起即未 依約償還債務,聲請人遂對立德旅館公司與林樹波聲請強制 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司執辰字第26171號強制執行 拍賣林樹波名下不動產並作成分配表,受償部分債權金額後 ,目前尚有本金43,626,327元,利息、違約金之債權仍未受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放款借據及其增補借據、委任保證約定書及其增補約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11月28日北院忠107司執辰字第 00000號民事執行分配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 於108年2月2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今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 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