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柏威
相 對 人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關 係 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關 係 人 林樹波
林志明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關係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林樹波、林志明對
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債
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並經登記在案。
詎料,立德旅館公司自107年6月起即未
依約償還債務,聲請人遂對立德旅館公司與林樹波聲請
強制
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司執辰字第26171號強制執行
拍賣林樹波名下不動產並作成分配表,受償部分債權金額後
,目前尚有本金43,626,327元,利息、
違約金之債權仍未受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放款借據及其增補借據、委任保證約定書及其增補約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11月28日北院忠107司執辰字第
00000號民事執行分配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
於108年2月2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
迄今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
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