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簡成斌
相 對 人 晟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投資開發土地而陸續向
聲請人
借款,經雙方會算後,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並約定清償
期為106年7月27日,
詎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債權證明書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8
年7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
對人
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
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