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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東方農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頌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昱志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繳納租金及終止租 約等事件,寄發郵局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承租址(位於宜蘭縣 宜蘭市○○路),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前開通知,業 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存證信函及信封等影本為證,然經查 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而聲請 人未曾向該址為送達,執此,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