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東方農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頌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昱志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繳納租金及終止租
約等事件,寄發郵局
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承租址(位於宜蘭縣
宜蘭市○○路),
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前開通知,
業
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存證信函及信封等影本為證,然經查
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而聲請
人未曾向該址為送達,執此,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與
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
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