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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峻輔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十 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請求因天候因素而展延工期之各該期日有無施工?是否 因天候以外之因素而未施工?各該期日確為要徑作業之 事證?就被告拒絕展延工期之理由,有何意見? (三)、提出系爭工程外掛式磚牆歷來陶磚陶燒作業之相關文件 紀錄(含更換陶磚顏色前後之陶燒作業)。 (四)、原告自104年2月12日起至系爭工程驗收完成前,有無就 系爭工程之預定竣工日展延至104年3月30日乙事向被告 表示不同意見?相關事證? (五)、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相關事證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104年2月12日工務會議除會議紀錄外,有無他會議文件 或會議錄音檔案暨錄音譯文? (三)、就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有何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