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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宣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被   告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人法定代理 陳威成 被   告 陳逢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鈞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