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吳
乃君
陳文彬
趙清和
朱春生
簡俊堡
趙清金
連啟宏
胡博諺
賴圳銅
林義雍
陳祈祥
李宏昌
呂錫標
黃進良
李宗慶
趙仁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旺特股份有限公司、林耀堂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
被告
連帶給付之金額以
起訴狀附表計算合計新臺幣(下同)10,5
34,67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