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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吳君       陳文彬       趙清和       朱春生       簡俊堡       趙清金       連啟宏       胡博諺       賴圳銅       林義雍       陳祈祥       李宏昌       呂錫標       黃進良       李宗慶       趙仁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旺特股份有限公司、林耀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以起訴狀附表計算合計新臺幣(下同)10,5 34,67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