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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錦昌       吳君       陳文彬       趙清和       朱春生       簡俊堡       趙清金       連啓宏       胡博諺       賴圳銅       林義雍       陳祈祥       李宏昌       呂錫標       黃進良       李宗慶       趙仁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旺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裕堂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消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 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10,534,6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