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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陳婉玲       韓佩君       徐雲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被   告 風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衡 被   告 黃子婕       李慧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郭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