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列被
上訴人與上訴人陳金蓮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所謂
繼承人,係指
民法繼承編所規定之
遺產繼承人而言,且得承受訴訟之繼承人,
以尚未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者為限。又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廖惠雪已於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8月15日死亡,有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60頁),被上訴人固於113年7月15日具狀聲明由廖惠雪之子女林婉君
承受訴訟,惟林婉君已向法院拋棄對廖惠雪之繼承權,此有本院112年11月29日宜院深家司群112年度
司繼字第710號公告
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聲明由林婉君承受
本件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許婉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