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桐祥
相 對 人 嘉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昌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583號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
擔保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元後,本院一
○七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八三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
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
標的物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
參照)。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
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
依職
權不命供擔保、或命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
量之,然法院依此裁量應就其異議之訴在
法律上是否顯無理
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
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使
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情形
予以斟酌,資以平衡兼
顧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利益。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
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所應審認(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一)相對人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民事
判決為
執行名義,向
鈞院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之
不動產(以下或簡稱
系爭不動產),現由鈞院10
7年度司執字第16583號案件強制執行在案(以下或簡稱系
爭執行事件),
惟查,
前揭執行名義有消滅事由,聲請人
已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
規定向鈞院聲請停止執行。
(二)又系爭執行事件已就所
查封之系爭不動產訂於民國108年4
月30日行詢價程序,可預見鈞院執行處定
期日拍賣在即,
一旦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確定,
本件執行名
義將失其效力,為免聲請人不動產遭拍賣產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本件實有准為停止執行之必要;又系爭不動產共5
筆鑑定價格共新臺幣(下同)25,091,648元,均已遭鈞院
之
執行命令查封登記,故相對人之權利不會有日後難以實
現
之虞,而且聲請人願供擔保資為衡平,祈請鈞院准聲請
人於供擔保後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104年度上字第373號判決、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
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
,
嗣因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就所負之500萬元債務主張抵銷
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193號審理
等情,此經本院調閱
上揭卷宗查證屬實,
堪以
認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
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暨兼顧
兩造之權益,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而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為金錢債
權,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可能遭受之損害,
乃於停止
執行
期間,可利用該債權金額取得之孳息。茲以系爭執行事
件之執行債權本金500萬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為每年
2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5%=25萬元)。而以本件訴訟
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得
上訴至第三審之事件,推估至第三審
判決確定約需4年4個月(
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點有關辦案期限之管制期間,第一審案件為1年4月、第二
審2年,第三審1年)等節,酌定聲請人為停止執行應提供之
擔保金額為1,082,500元(計算式:25萬元×4.33年=1,082
,500元)。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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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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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羅東鎮 │信義 │ │360 │164 │全部 │
│ ├───┼────┴───┴───┴──────┴─────┴──────┤
│ │備考 │重測前十八埒段172-1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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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蘭縣│羅東鎮 │信義 │ │582 │68 │5分之1 │
│ ├───┼────┴───┴───┴──────┴─────┴──────┤
│ │備考 │重測前十八埒段194-17地號 │
├─┼───┼────┬───┬───┬──────┬─────┬──────┤
│3 │宜蘭縣│羅東鎮 │信義 │ │583 │119 │5分之1 │
│ ├───┼────┴───┴───┴──────┴─────┴──────┤
│ │備考 │重測前十八埒段194-1地號 │
├─┼───┼────┬───┬───┬──────┬─────┬──────┤
│4 │宜蘭縣│冬山鄉 │義成八│ │1068 │551.71 │20分之1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義成段2129-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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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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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暫編│宜蘭縣羅東鎮信│1層鋼 │1層 :178.52 │ │5分之1│
│ │1889│義段582、583地│鐵造 │合計:178.52 │ │ │
│ │ │號 │ │ │ │ │
│ │ │--------------│ │ │ │ │
│ │ │宜蘭縣羅東鎮安│ │ │ │ │
│ │ │平路96號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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