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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桐祥 相 對 人 嘉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昌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583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元後,本院一 ○七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八三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 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 權不命供擔保、或命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 量之,然法院依此裁量應就其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 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 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使 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情形予以斟酌,資以平衡兼 顧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利益。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 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所應審認(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民事 判決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或簡稱系爭不動產),現由鈞院10 7年度司執字第16583號案件強制執行在案(以下或簡稱系 爭執行事件),惟查,前揭執行名義有消滅事由,聲請人 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 規定向鈞院聲請停止執行。 (二)又系爭執行事件已就所查封之系爭不動產訂於民國108年4 月30日行詢價程序,可預見鈞院執行處定期日拍賣在即, 一旦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確定,本件執行名 義將失其效力,為免聲請人不動產遭拍賣產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本件實有准為停止執行之必要;又系爭不動產共5 筆鑑定價格共新臺幣(下同)25,091,648元,均已遭鈞院 之執行命令查封登記,故相對人之權利不會有日後難以實 現之虞,而且聲請人願供擔保資為衡平,祈請鈞院准聲請 人於供擔保後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104年度上字第373號判決、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 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 ,嗣因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就所負之500萬元債務主張抵銷 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193號審理等情,此經本院調閱上揭卷宗查證屬實,堪以 認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 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暨兼顧 兩造之權益,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而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為金錢債 權,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可能遭受之損害,乃於停止 執行期間,可利用該債權金額取得之孳息。茲以系爭執行事 件之執行債權本金500萬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為每年 2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5%=25萬元)。而以本件訴訟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得上訴至第三審之事件,推估至第三審 判決確定約需4年4個月(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點有關辦案期限之管制期間,第一審案件為1年4月、第二 審2年,第三審1年)等節,酌定聲請人為停止執行應提供之 擔保金額為1,082,500元(計算式:25萬元×4.33年=1,082 ,500元)。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宜蘭縣│羅東鎮 │信義 │ │360 │164 │全部 │ │ ├───┼────┴───┴───┴──────┴─────┴──────┤ │ │備考 │重測前十八埒段172-16地號 │ ├─┼───┼────┬───┬───┬──────┬─────┬──────┤ │2 │宜蘭縣│羅東鎮 │信義 │ │582 │68 │5分之1 │ │ ├───┼────┴───┴───┴──────┴─────┴──────┤ │ │備考 │重測前十八埒段194-17地號 │ ├─┼───┼────┬───┬───┬──────┬─────┬──────┤ │3 │宜蘭縣│羅東鎮 │信義 │ │583 │119 │5分之1 │ │ ├───┼────┴───┴───┴──────┴─────┴──────┤ │ │備考 │重測前十八埒段194-1地號 │ ├─┼───┼────┬───┬───┬──────┬─────┬──────┤ │4 │宜蘭縣│冬山鄉 │義成八│ │1068 │551.71 │20分之1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義成段2129-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 │1 │暫編│宜蘭縣羅東鎮信│1層鋼 │1層 :178.52 │ │5分之1│ │ │1889│義段582、583地│鐵造 │合計:178.52 │ │ │ │ │ │號 │ │ │ │ │ │ │ │--------------│ │ │ │ │ │ │ │宜蘭縣羅東鎮安│ │ │ │ │ │ │ │平路96號 │ │ │ │ │ │ ├──┼───────┴───┴───────────┴─────┴───┤ │ │備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