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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清標 訴訟代理人 郝中興律師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東之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訴訟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茲依原告就系爭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起訴時依公告現值計 算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46,588元【 計算式:111.01(共有土地面積)×67,5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2(應有部分)=3,746,58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 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