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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曾裕翔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鉅盟企業社即游寶玉 被   告 溢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學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未據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265元【計算式:57, 765元(醫療費用)+720,000元(醫療期間工資補償)+127,500 元(看護費)+600,000元(精神慰撫金)=1,505,265元】,本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徵諸原告聲明請求之其中「醫療 期間工資補償720,000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該部分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即3,910元(計算式:7,820÷2=3,910)。從而,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9元(計算式:15,949-3,910=12,03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