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一通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錦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