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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一通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