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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