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