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羅菀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 1,297,722元,應徵
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3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