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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64,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