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豐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6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