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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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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6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