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鄭明鴻
訴訟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林惠珍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運勝
訴訟代理人 路世安
鄒政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0,409 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8.29 平方公尺
×1/2 (原告
應有部分)=653,72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3.19平方公尺
×1/2 (原告應有部分)=4,285,137 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三)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1.94平方公尺
×1/2 (原告應有部分)=2,855,199 元。
(四)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6 平方公尺
×1/2 (原告應有部分)=426,351 元。
(五)以上合計:653,722 元+4,285,137 元+2,855,199 元+
426,351 元=8,220,40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