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鄭明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林惠珍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運勝 訴訟代理人 路世安       鄒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0,409 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8.29 平方公尺    ×1/2 (原告應有部分)=653,72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3.19平方公尺    ×1/2 (原告應有部分)=4,285,137 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三)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1.94平方公尺    ×1/2 (原告應有部分)=2,855,199 元。 (四)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16,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6 平方公尺    ×1/2 (原告應有部分)=426,351 元。 (五)以上合計:653,722 元+4,285,137 元+2,855,199 元+    426,351 元=8,220,40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