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蔡彥民
本件原告與
被告朱志文、信威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4,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信威機電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法定代理人江乾來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朱志文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