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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蔡彥民 本件原告與被告朱志文、信威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4,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信威機電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江乾來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朱志文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