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誼昇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碧霞
被 告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
415,544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