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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誼昇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霞 被   告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 415,544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