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盧昶吉
訴訟
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日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